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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评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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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22〕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2024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申报


1.申报范围


已获得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区,有效期未满3年的继续保留称号,有效期满3年且达到建设标准的,可申报创建示范区。



2.申报程序


各区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现场评审评分表》开展自评,自评合格的,向市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3.申报时间


请在2023-2024年创建周期内有意向的区分别于当年度第四季度、第一季度提交申报材料(见附件1)。



二、评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部署,我市各区可申请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地级市),创建评审标准参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信息化评审、现场评审工作。


1.形式审查


对各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各申报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已获得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区,是否已满3年有效期;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



2.信息化评审


组织专家依据全国中医监测数据,对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现场评审评分表》中信息化评审指标要求,对各申报区部分指标进行核查。信息化评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程序,不合格的取消申报资格。



3.现场评审


根据信息化评审结果,按照相关程序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现场评审评分表》开展现场评审。经我委审核通过后结论提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抽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原则上以暗访为主,抽查不达标准的区将不予命名,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公布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评审结果。



申报材料清单


(1)全国基层中医药示范区创建申请书、评审评分表和汇总表自评;


(2)申报区人民政府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区的工作方案、创建办公室人员组成、工作计划、汇报材料(含PPT)等;



(3)辖区中医医疗机构、综合性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


(4)中医数据统计表:各医疗机构中医专科专病设置情况;主执业点在本机构的中医类别人员总数和占比情况、在本机构多点执业的中医类别人员姓名、单位和专病专科方向(至少每周一次门诊);门诊总处方数、中药饮片处方数和占比情况;总诊疗人次数、中医非药物疗法治疗人次数和占比情况;中医诊疗人次数和占比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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