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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的膳食费可以用医保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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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规定,“住院期间的膳食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范围,还有以下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参保人员就(转)诊和会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


2.取暖费、电扇费、冷气费、暖气费;


3.使用电话、电视、电炉、煤气、电冰箱、食品保温箱等的费用;


4.住院期间的膳食费;


5.陪客费、护工费、洗理费等服务费用;



6.损坏公物的赔偿费用;


7.尸体料理费、尸体冷藏费;


8.文娱活动费用;


9.特需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10.市医疗保障局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费用。



什么是城乡居保的起付标准?


    对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2023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注: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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