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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床位收治患者出入院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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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护理床位的使用效率和可及性,确保患者的医疗质量与安全,上海卫健委委托市老年护理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市老年医学中心研究制定了本指引。请设置医疗护理床位的医疗机构结合临床实际参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医疗护理床位是指以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安宁疗护为主诉的住院患者提供的床位,可以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二级及以下综合(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二、入院标准


医疗机构收治对象应包括病情相对稳定、疾病诊断明确,且居家护理服务无法满足其需求,需要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护理的患者,收治患者一般应当具备下列1-4情形之一,对于同时具备情形5的患者应优先办理入院。


(一)处于疾病相对稳定期、生命体征相对平稳、用药方案基本明确,无需进一步手术处理,但因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患者:


1.管道护理。长期留置鼻饲管、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置管、导尿管、手术(介入)治疗后置管(如腹腔引流管、胸腔引流管、造瘘置管等)、中心静脉导管(CVC)或其他留置管道,需持续治疗或医疗护理。


2.伤口护理。需频繁换药治疗、医疗护理的伤口、压力性损伤、手术造口(瘘)、四肢坏疽等。


3.长期腹膜透析并伴有并发症需住院治疗。


(二)罹患慢性疾病或重症疾病恢复期,存在需要住院治疗、康复、护理指征的患者。


(三)骨折、肢体活动障碍、外科术后等需要入院康复和功能锻炼恢复的患者。


(四)肿瘤晚期、疾病终末期等需要入院安宁疗护的患者。


(五)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损较为严重,根据《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表》(附表1)评分≥30分的患者。


三、出(转)院标准


(一)病情变化加重转上级医院标准


1.病情出现变化,入院时的阳性症状或体征较前加重,实验室与影像学检查结果明显异常,超出该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患者。


2.因意外事件需要抢救或出现生命体征不稳定、严重感染、新的疾病需急性期治疗的患者。


3.出现伤人、自伤、自杀行为或精神症状频繁发作,经精神专科医师会诊治疗后无缓解的精神障碍或认知障碍患者。


如果罹患肿瘤晚期、疾病终末期或高龄严重失能失智的患者,经家属同意可继续在原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二)病情好转稳定返回社区或居家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做好每日查房,动态评估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表》(附表1)以及《医疗护理需求评定表》(附表2)评估。当患者《医疗护理需求评定表》五项内容全部符合,《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表》评分<30分,应将患者及时转出到社区、家庭或养老机构。


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做好病程记录,每月阶段小结的“诊疗计划”需包含科室负责人参与查房并提出的具体治疗方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连续3次的阶段小结中至少有1次阶段小结的“诊疗计划”应包含患者前期住院病情分析以及是否需要继续住院的评估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共同签字。对于符合出院条件患者应及时转出到社区、家庭或养老机构。不符合出院条件的,应在病程记录中明确具体原因。


(三)患者及家属自愿出院

 

转载自-上海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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